第七条

有效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在信息化发展领域的合作,在网络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等方面开展协同联动,加强网络安全和工业互联网等重点产业链分工协作,优化区域产业布局,以信息化、数智化赋能区域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