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