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网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