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或者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可能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