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