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化发展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坚持数字化赋能,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变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