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农业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生产经营、公共服务、生态保护、乡村治理等方面的应用,发展智慧农业,推进数字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