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化发展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服务业信息化应用,支持数字赋能现代服务业,丰富民生保障、教育医疗、文旅商贸、金融保险、交通物流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转型升级,发展科技服务、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