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化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开放,支持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引导个人和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