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化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统筹规划信息产业布局,鼓励企业在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产业集群建设,促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