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化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支持建设综合性重大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鼓励和支持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利用场景资源进行产业化应用,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