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加强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基础软件、新一代通信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量子信息、脑机接口、数字孪生、低空安全等前沿信息技术布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