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化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加强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基础软件、新一代通信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量子信息、脑机接口、数字孪生、低空安全等前沿信息技术布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