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网络信息安全第二十三条有效网络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出境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市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