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利用网络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