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网络运行安全第十四条有效本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予以重点保护。本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未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加强保护。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规则、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市网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