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网络运行安全第十三条有效网络运营者部署使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做好安全测试和评估。新技术新应用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