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本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予以重点保护。

本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未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加强保护。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规则、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市网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