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网络运行安全第十一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并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