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体系,加强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风险,提升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保障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