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市对在促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