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丹东草莓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建立、保存草莓种植记录,或者伪造、变造草莓种植记录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