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草莓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