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销售冒用丹东草莓质量标志的草莓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的草莓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