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丹东草莓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保护,增强丹东草莓品牌市场竞争力。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丹东草莓品牌发展。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及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