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丹东草莓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保护,增强丹东草莓品牌市场竞争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丹东草莓品牌发展。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及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