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新媒体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草莓产业的宣传和推介,提升丹东草莓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支持通过设立宣传推广专项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自媒体创作者依法参与丹东草莓品牌推广。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