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丹东草莓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依法依规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者提供指导服务,保证丹东草莓的品质和特色。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