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托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健全草莓产业全链条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处理涉及草莓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处理流通、销售及加工环节中涉及草莓及其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