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草莓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质量安全信息录入相关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鼓励草莓生产经营者安装、使用数字化监测设施设备,对生产、加工的草莓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