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仿冒丹东草莓行为的监管,对批发、零售市场上销售的草莓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监督结果。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