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莓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推动落实草莓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进草莓种植绿色化、管理规范化、经营集约化。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