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种植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丹东草莓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种植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的日期。丹东草莓种植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种植记录。鼓励其他丹东草莓种植者建立种植记录。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