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丹东草莓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种植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的日期。

丹东草莓种植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种植记录。

鼓励其他丹东草莓种植者建立种植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