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新能源企业的反映和诉求,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