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规范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危害新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新能源基础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