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危害新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新能源基础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