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户用屋顶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重点推动分布式光伏在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

支持利用煤电企业自有灰场区域规划建设光伏项目。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