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新能源电解水制氢,推动制氢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支持调兵山氢能储存示范应用先导区建设,科学布局和建设新能源制氢、加氢基础设施;促进绿氢产业规模化发展,推进氢能在发电、供热、交通等领域的应用。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