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组建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联合体,开展协同设计、协同制造、协同供应和协同运营,推动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培育打造新能源资源开发、装备制造、运行维护和退役设备循环利用等特色鲜明、链条完整的产业体系。支持“新能源+建筑”“新能源+交通”“新能源+文旅”等融合模式,壮大新能源特色产业集群。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