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新能源发展重点方向,合理有序开发新能源资源。探索和创新新能源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推进绿电产业园、零碳产业园建设,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基地,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和调节能力,构建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的新型能源体系,推动新能源与传统能源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