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