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