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下管线不得擅自废弃。确需废弃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权属单位及时拆除,并由权属单位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暂时无法拆除的,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待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拆除。

废弃地下管线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由地下管线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