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向地下管线排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质;

(五)在地下管线内堆放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混接、错接、漏接排水管网;

(八)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