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窨井盖的设置应当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标明权属单位、型号及承重标准。窨井盖应当与四周地面持平。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窨井盖管理,定期开展窨井盖巡查、维护和更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推进窨井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建立健全窨井盖缺失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窨井盖缺失、破损等安全隐患作出安全警示,并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即时协调处置。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