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
(二)建立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定期排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编制完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并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