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