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可能损害既有地下管线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迁移、变更既有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