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