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备案办理第十条有效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二)服务场所权属;(三)养老床位数量;(四)服务设施面积;(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