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