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备案办理第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